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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7902次 更新时间:2015-12-17 10:57:47

一、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财政局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总工程师和市科技局计划科、市财政局教科文科、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

二、创新券的发放实行普惠制,重点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倾斜。

三、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

(二)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

(三)向焦作科技大市场购买科技服务(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2013年发放的创新券使用范围,仍按《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焦政办〔201369号)执行。

四、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我市创新券持有企业,先行购买技术服务或研发用仪器设备。待合作研发项目具备现场查看条件或研发用仪器设备购置到位后,按规定向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提交兑现申请材料。2013年发放的创新券a券兑现申请受理时间截止20151031日。兑现申请材料包括:

1.焦作市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技术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或研发用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合作研发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或研发用仪器设备的用途;

4.相应面额的创新券;

5.县属企业还需提供:县级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印发的创新券b券兑现文件(原件)、企业收款收据和银行到账单(复印件)。

(二)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初审意见。

(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企业合作研发项目或购置的研发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现场核查的兑现申请进行评审。

(五)根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兑现方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兑现。

(六)2013年已发放未兑现的创新券按照上述程序使用和兑现,其中,企业已按照2014年第一批专家评审同意的创新券使用方案购买技术服务或仪器设备的,不再进行专家评审,补充现场核查程序后,实施兑现。

五、创新券兑现额度和方式

(一)创新券a券兑现额度不超过b券兑现金额(市直企业不超过其已支付资金的50%)。

(二)财政兑现资金直接拨付我市创新券兑现申请企业。

六、创新券兑现后,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邀请市审计局对创新券兑现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焦政办〔201369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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