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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7689次 更新时间:2017-10-27 2:01:43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市科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其管理工作包括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经费支持等环节。

第三条 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计划项目主要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先行自主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科技经费补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基础前沿、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扶贫类项目,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申请事前拨付科技经费。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2.主管部门。指计划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3.申请(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科技经费;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

市科技局可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市科技局有关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发展计划科负责发布项目申报和后补助项目验收通知,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验收结果通报,负责项目汇总、公示和上报市政府审批,以及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经费。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归口管理本领域计划项目,组织本领域项目的专家评审和专家验收,具体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科技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项目的专家评审和专家验收进行纪律监督。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地区计划项目申请的组织、受理、审核和推荐上报;对本地区项目申请(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提出合理建议。

第九条 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总结、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客观、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中的问题。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以及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焦作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资金和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良好诚信度。

第十二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研究开发需要自主申报计划项目。科技部门组织计划项目立项审核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有关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单位是否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是否与往年立项项目重复、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以及研发资质情况等,涉及经费支持时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经费预算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登录焦作科技网,在线填报《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上传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本辖区申请单位的计划项目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分领域对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计划科汇总各业务科室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召开局办公会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立项项目。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后补助计划项目验收通知,受理申请后补助计划项目的验收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召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根据年度项目经费安排和通过验收项目情况,提出项目后补助经费支持意见,经公示和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下达后补助经费。经核定拨付的项目后补助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事前拨付科技经费的项目应在申请立项时同时提交《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项目申报通知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对本领域申请事前拨付经费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召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专家或委托机构评审意见,确定给予事前拨付经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按程序下达项目经费。经费数额较大时可分期下达。

第五章  事前拨付经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的内容执行,确保项目目标的按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包括定期报告、抽查和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其它重要事项,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期评估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中期评估的结论应根据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因技术路线不可行、项目资金短缺、技术条件或技术力量缺乏等主观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按“终止实施”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通知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建议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经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追回项目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项目提前完成,也可提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方式为现场考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实施。成立由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同时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市科技局计划科参与验收。市科技局监察室按照验收计划具体负责组织监督组对专家验收纪律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到位情况,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验收材料包括:

(一)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三)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 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技术、经济、财务、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通过验收。技术、经济、财务和知识产权等指标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80%(含)以上,自筹经费到位达到80%(含)以上为完成任务书指标任务。

第三十四条 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技术经济财务指标、知识产权指标、自筹经费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80%(不含)以下的;

2.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擅自修改项目指标内容的;

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存在知识产权等纠纷尚未解决的;

4.超过原定项目任务书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的;

5.项目所拨经费挪作他用或其它严重违犯财经纪律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暂缓。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齐全不规范、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为暂缓通过验收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通知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验收。

第三十六条 暂缓项目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通过验收要求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节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违反财务科技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第六章  申请后补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三十八条 实施管理。项目单位按照《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规定的内容、目标任务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申请事中监督检查,报送项目阶段性进展和绩效等材料。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通知,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验收的受理和现场查看等工作,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市科技局计划科受理申请验收项目汇总表,各业务科室受理本领域项目验收材料。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组织专家对本领域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约定内容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的创新内容、先进性和应用价值,项目投资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研究开发费用投资总额,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验收有关办法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三条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查新报告和检测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样机或样品等的证明材料;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焦作市申请验收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

第四十四条 专家验收意见。验收专家通过审阅验收材料和现场核查,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的总体评价分优、良、差三种。对完成项目信息表规定的各项内容和目标任务,技术水平同行业领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评为“优”;对完成项目信息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技术水平同行业先进,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评为“良”;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差”:

(一)提供的项目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未完成项目信息表规定的验收指标和预期成效;

(三)已完成项目信息表规定的验收指标和预期成效,但技术水平较低,经济或社会效益一般;

(四)预期成果无科研或实用价值。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召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对专家验收意见进行综合审议,根据项目的专家验收意见,并综合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研究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原则上对总体评价为“优”、“良”档次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总体评价为“差”档次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七章   制度和纪律保障

第四十六条 实行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1.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调查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2.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3.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评审方案、立项信息、验收方案、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机构和主管部门负责存档。

第五十条 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和专家组独立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验收并作出结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参加专项各管理环节评审评价的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任务。严禁任何人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严禁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责保密。

第五十一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严肃处理。对违反纪律等规定的申请(承担)单位和专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直至取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和专家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焦科字〔2015〕1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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