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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学技术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

来源: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65284 时间:2017-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全体工作人员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规范公务动作和社会行为,建立一支忠于法律、严守纪律、履职奉献、服务社会、严谨操守的科技局机关队伍,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结合科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科技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和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第三条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讲操守、重品行、敛内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执法,诚实守信履职,进一步将良心、良知、良行,融入意识深处,体现言行之中,不断提升内在执行力和外在公信力,努力为深化社会建设、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内在支撑。

第四条 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和社会活动进行监督,对不道德、不守信的违规动作乃至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检举。

第二章 信念坚定 忠诚可靠

第五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党性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讲政治,讲大局,不得散布与党和政府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决策相违背或有损于科技局机关形象的言论;

(二)政治立场坚定,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旗帜鲜明,不得参加违背党和政府意志的组织和活动;

(三)注意自身言行,不得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用品,及在公共场合、网络上支持不恰当言论,影响社会安定;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勇于担责,不得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逃避退缩;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条 热爱祖国,忠于法律,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科技局机关形象,严格执行政令,做到令行禁止。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最广大群众权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七条 严守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甚至越级上访、集访。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与部门、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主动配合不扯皮,积极负责不推诿。

第三章 恪尽职守 竭诚为民

第九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始终把保障和实现群众利益置于最高位置,注重倾听民意、关注民生、保障民利,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主动贴近企业,及时掌握诉求、解决难题,不得有意疏远企业,漠视企业难题和困难;

(二)坚持热情服务,不得“冷、硬、横、推”;

(三)认真履职,谨慎细致,不得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实际利益;

(四)秉公用权、谦和礼让,不得耍特权、抖威风。

第十条 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政策方向、专业知识、运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积极履行职能,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按时保质,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尽快办结。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实践,不断改进方法、提炼经验,积极创新实践,提高工作质效。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第四章 勤俭节约 甘于奉献

第十三条 艰苦奋斗,乐守清贫,爱惜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厉行节约、经济环保,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奢侈腐化,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第十四条 严守财经纪律和预决算制度,不得超标准接待,违规支出额外费用,不得超规格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设备。

第十五条 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对待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敢于面对挑战、勇于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力争一流;对待荣誉地位,坚持不为名、不图利,讲牺牲、讲奉献。

第五章 重德守信 秉持操守

第十六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主动维护公共秩序,在日常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中讲道德、守信用、重操守,加强社会道德诚信建设,时时处处维护科技局机关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作风严谨、踏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工作情况时,放大或缩小数据,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在接受组织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证明;

(三)在婚姻状况、家庭财产、表彰惩处等个人廉政情况登记及年龄、学历、履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

(四)揽功诿过,沽名钓誉。

第十八条 遵守家庭伦理道德,孝敬长辈,关爱子女,夫妻和睦,严禁婚外情、虐待老人、家庭暴力、不负抚育子女责任等。

第十九条 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中,严谨自律,待人真诚,为人坦荡,讲信用、守诺言,不得言行不一,撒泼耍赖,甚至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第六章 清廉守纪 克己奉公

第二十条 严守法纪政令,廉洁从政,自警、自省、自爱、自励,不以权谋私、不腐化堕落、不贪不沾。

第二十一条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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